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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章节习题第4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4)


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 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 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3.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风险准备金制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违法违规,或者其内 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 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 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风险或者已 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监管措施,如限制令、整 顿、托管、接管等,进行风险处置,以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 依法进行处罚。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 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 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 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 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 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 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如果基金合同不终止,则应当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以使基金运作得以继续正常进行。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一)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2.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
3.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①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