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三色笔记考点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9)
时间:2016-0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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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④提请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3.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①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②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管理人召集。 ③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④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⑤召开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4.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①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②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③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④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①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②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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