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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三色笔记考点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3)

 

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知识点八、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 

3.证券交易所享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 

4.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二)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 

(三)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并监控基金财产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等。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证监会报告。 

  

知识点九、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公司或者经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公开募集资金管理业务,经核准,即取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业务资格。 

2.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的审批 

1)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 3 年没有违法记录。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 25%的股东。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 000 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 10 年以上 

 4)对基金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 5 000 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1 000 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 5 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设立基金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 1 5 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基金公司和股权变动 

 1)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基金公司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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