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一章高频考点: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1章 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第一节 居民理财与金融市场 l 理解金融资产的概念 l 理解金融与居民理财的关系 l 理解金融市场的分类 l 理解金融市场构成要素 一、金融与居民理财 一、金融与居民理财 货币储蓄是指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 接受储蓄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首先保证储蓄的本金安全,除本金外,储蓄还会带来一定的利息收益。 l 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是最常见和普遍的投资产品。 l 长期以来,我国居民的主要理财方式是货币储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各类金融工具进入金融市场,获取投资收益。 二、金融市场的分类 金融市场是货币资金融通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 三、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居民。其中,金融机构的作用较为特殊。首先,它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渠道。其次,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充当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人等多重角色,它既发行、创造金融工具,也在市场上购买各类金融工具;既是金融市场的中介人,也是金融市场的投资者、货币政策的传递者和承受者。最后,金融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具有支配性的作用。 个人居民是金融市场上主要的资金供给者。个人居民为了预防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或出于节俭等目的,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储蓄。不少个人居民动用储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资本市场工具,投资于保险市场或参与黄金市场交易,组合其金融资产,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匹配。个人居民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供求均衡的重要力量。 三、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载体。金融工具最初被称为信用工具,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金融工具是法律契约,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金融工具一般具有广泛的社会可接受性,随时可以流通转让。不同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特点,能分别满足资金供需双方在数量、期限和条件等方面的不同需要,在不同的市场上为不同交易者服务 目前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之间的截然划分已经不复存在,出现了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很多传统意义上的场外市场由于报价商和电子撮合系统的出现而具有了集中交易特征,证券交易所市场也开始逐步推出兼容场外交易的交易组织形式,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概念逐步演变为风险分层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层次市场按照上市品种的风险大小,通过对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做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四、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市场本身并不完美,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如果不加以管理,不但不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反而会降低经济运行效率,甚至出现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各国政府都建立了比较严格的监管制度,对金融市场进行系统的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风险。由于各国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不同,监管模式也不尽相同 第二节 金融资产与资产管理行业 l 理解资产管理的特征与资产管理行业的功能 一、金融资产与资产管理 在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通过投资金融工具获得各种类型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标示了明确的价值,表明了交易双方的所有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它分为债券类金融资产和股权类金融资产两类。债券类金融资产以票据、债券等契约型投资工具为主,股权类金融资产以各类股票为主。资金的供给者产生了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需求。 资产管理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投资者的特定目标和利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并提供金融资产管理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资产管理的本质 资产管理的本质是基于信任而履行受托职责,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通俗地讲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资产管理人必须尽到“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信托责任,恪守忠诚与专业义务。 忠诚义务要求管理人应当以实现投资人利益为最高目的,将自身的利益妥善置于投资人利益之 下,不得与投资人利益发生冲突。专业义务要求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投资管理价值。 资产管理的本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一切资产管理活动都要求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资产管理提供的是代客理财服务,与储蓄产品有本质区别。 第一,对储蓄而言,存款人与银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银行必须按照约定到期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而对资产管理而言,投资人与管理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投资人自担风险、自享收 益,管理人只作为管理顾问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二,资产管理人对于投资人的根本效用价值在于通过集合资金、组合投资,有效管理风险,获取更合理的风险回报。所获取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二)管理人必须坚持“卖者有责” “卖者有责”是指管理人受人之托,必须忠人之事,在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和产品销售全链条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兑现对投资人的法律承诺,始终坚持“投资人利益至上”原则,不能与投资人利益发生冲突,更不能利用自身优势为他人图利,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卖者有责”还要求管理人在销售产品时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充分履行风险告知,做好信息披露,严格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投资人必须做到“买者自负” “买者自负”是指投资人承担最终的收益和风险,不存在保底保收益等“刚性兑付”。投资人要清醒切实地意识到,如果不承担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就不可能获取投资的收益。作为委托人,投资人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获取与所承担风险相一致的收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