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三色笔记考点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4)
时间:2016-0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 3)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知识点十、对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 1)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 3 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2)担任督察长的,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 3)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4)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通过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③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④没有《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⑤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5)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③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④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2.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竟业禁止 ( 1)基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 2)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证监会进行审核。 知识点十一、对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⑨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知识点十二、对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