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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三色笔记考点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7)

  

服务机构 

法定义务 

投资顾问机构 

(1)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2)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3)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4)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1)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2)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3)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评价机构 

(1)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2)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1)接受管理人、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2)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点十七、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 

 1)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注册。 

 2)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注册的申请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应提交的文件: 

①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基金注册的审查 

 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知识点十八、基金的发售条件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知识点十九、基金的募集期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