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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三色笔记考点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6)

(二)对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托管人的职责 

 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托管人职责包括: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⑩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⑩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另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同样适用于托 

管人。 

2.对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持有人大会应当在 6 个月内选任新托管人;新托管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3.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知识点十五、证监会对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情形: 

①连续 3 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十六、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服务机构 

法定义务 

销售机构 

(1)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2)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1)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1)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2)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3)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销售支付机构 

(1)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2)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划付

份额登记机构 

(1)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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