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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6)


一、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项目及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注册的申请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金注册的审查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的发售条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公开募集基金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无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不生效,也即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基金销售
适用性监管
1.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2.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3.公开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
4.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客户信息
对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的监管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2.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宣传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
4.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对基金销售
费用的监管
1.可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2.提供增值服务,可收取增值服务费
3.可约定一定比例的客户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事先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
三、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基金投资
方式和范围
1.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2.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对基金的投资
与交易行为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承销证券、违法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等
2.对于关联交易等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要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②基金募集情况;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⑤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⑦临时报告;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⑩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者仲裁;⑪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