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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4)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 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 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 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 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直接负责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 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 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如果基金合同不终止,则应当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以使基金运作得以继续正常进行。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一)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2.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
3.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①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基金托管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 责,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上述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 新的基金托管业务;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 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 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情节严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开展基金服务业务,首先应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 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条件
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②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③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④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⑤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⑥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 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⑧有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