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3)
时间:2018-01-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6.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 7.有良好 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其他条件。 (二)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基金管理人属于金融机构,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信托关系 中的受托人。对其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应该有高于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要求,以防范道德风险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②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 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③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④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⑤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④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2.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三)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⑨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 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 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3.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风险准备金制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违法违规,或者其内 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 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 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风险或者已 经出现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监管措施,如限制令、整 顿、托管、接管等,进行风险处置,以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 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