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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讲义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最新教材

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对投资者个人或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类型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无限(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又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考点】工资、薪金所得——一般规定
1.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奖金
  ①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②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4)免税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考点】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计算方法: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当月工资薪金与3500元(或4800元)的关系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3500元
(或48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以商数查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薪金<3500元
(或48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3500或4800元-当月工资)] ÷12,以商数查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3500或4800元-当月工资)]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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