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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讲义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最新教材(7)

【考点】各项扣除
(一)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二)各项扣除——与人员报酬、福利相关的项目
1.业主的工资与生计费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从业人员的工资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基本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补充社会保险
(1)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8.三项经费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三)各项扣除——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
1.生产经营费用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业务招待费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公益性捐赠
(1)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研究开发费用
(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在当期直接扣除;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