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讲义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最新教材(2)
时间:2017-12-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1.缴费时 (1)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①根据规定标准缴付的,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①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分红时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时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内退、退休、解除劳动关系 1.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的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并依法自行申报。 2.提前退休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1)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2)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再任职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其他补贴、奖金、实物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月计征 2.税率: 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 【注意】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人在中国工作,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4.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考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1.税目 (1)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年计征; (2)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不能”扣除,只能按年减除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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