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点讲义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最新教材(6)
时间:2017-12-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1.征税范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税率 (1)一般情况下为20%;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3)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提示】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4.转租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税目的征税范围。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免税的偶然所得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考点】个人所得税——捐赠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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