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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精华讲义汇总:第五章(12)


十一、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是指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为了确保目标公司的良好发展和利益,要求目标公司通过保密协议或其他方式,确保其董事或其他高管不得兼职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的职位,同时,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不得加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本条款的目的是保证目标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常见的竞业禁止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法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
  例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二、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是指除依法律或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外,投融资双方对在股权投资交易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保密义务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在投资过程中知悉的目标公司的非公开的技术、产品、市场、客户、商业计划、财务计划等信息通常均属于商业秘密;
  对目标公司而言,其在融资过程中所知悉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的尽职调查方法与流程、投资估值意见、投资框架协议及投资协议条款等信息通常均属于商业秘密。
十三、排他性条款   
  排他性条款要求目标公司现任股东及其任何任职职员、董事、财务顾问、经纪人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在约定的排他期内不得与其他投资机构进行接触,从而保证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效率。
  排他性条款中的排他期由双方约定,通常为几个月。同时,投资方如果在协议签署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不再执行投资计划,应立即通知目标公司,排他期将在目标公司收到上述通知时立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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