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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精华讲义汇总:第五章(11)


  完全棘轮条款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前轮投资者的条款,在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如果谈判优势明显,多数股权投资基金都会要求适用完全棘轮条款。
2.加权平均条款
  与完全棘轮条款不同,加权平均条款将新增出资额的数量作为反稀释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既考虑新增出资额的价格,也考虑融资额度。与完全棘轮条款相比,加权平均条款对目标公司和创始股东更为有利,也更容易被各方接受。
  “加权”即指考虑新增出资额数量的权重。广义的加权平均条款计算公式如下:
  A=B×(C+D)/(C+E)
  其中,A为前轮投资者经过反稀释补偿调整后的每股新价格;B为前轮投资者在前轮融资时支付的每股价格;C为新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数;D为如果没有降价融资,后轮投资者在后轮投入的全部投资价款原本能够购买的股权数量;E为当发生降价融资,后轮投资者在后轮投入的全部投资价款实际购买的股权数量。
七、保护性条款
  保护性条款是指股权投资基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
  在创业投资中,创业投资基金通常是被投资企业的小股东,因此会向企业家要求设置保护性条款,设立保护性条款的目的是保护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
  保护性条款针对的通常是涉及投资者经济利益或者公司控制权的重大事项。
八、董事会席位条款
 董事会席位条款指的是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和目标公司之问约定董事会的席位构成和分配的条款。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席位条款的实质是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分配进行约定。通常,董事会席位条款会约定董事会席位总数及其分配规则。
九、回售权条款
  回售权,是指满足协议约定的特定触发条件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以约定的价格卖给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指定的其他相关利益方。
 业内常见的触发“回售权”的条件,有业绩指标触发条件和非业绩事件触发条件两类。例如:
 (1)业绩不达标;
 (2)未及时改制/申报上市材料/实现IPO;
 (3)原始股东丧失控股权;
 (4)高管出现重大不当行为。
  触发条件具备后,投资人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指定的其他相关利益方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对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回售权条款主要具有两个功能:
 (1)通过行使回售权达到估值调整的目的;
 (2)回售权条款也是在约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保障股投资基金的投资具有一定流动性,并得以获得畅通的退出渠道的重要手段。
十、拖售权条款
  拖售权,又称领售权、强卖权或强制出售权,是指如果有第三方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出股权收购要约,且股权投资基金接受该要约,则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一起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
  拖售权设计的初衷是保障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被第三方并购而成功实现项目退出的权利。
  拖售权可以保证投资者作为小股东,即使不实际管理、经营企业,在它想要退出的时候,原始股东和管理团队也不得拒绝,必须按照它和并购方达成的并购时间、条件和价格完成并购交易。
  随售权是股权投资基金欲强行进入其他股东与第三方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其他股东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而拖售权则恰恰相反,是股权投资基金强迫其他股东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与第三方的交易,交易价格以股权投资基金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相比随售权,拖售权赋予股权投资基金更大的权利,使其即使作为少数股东,却可以享有通常只有绝大多数股东才能享有的决定公司转让的权利,此种权利有时会严重侵害创始股东的利益。在多数情形下,拖售权条款会被被投资企业创始股东拒绝,或者会对拖售权的行使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
 (1)股权投资基金提出要行使拖售权时,公司创始股东有权按照第三方买家提出的同等交易条件受让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的股权;只有在公司创始股东拒绝受让的情况下,拖售权才能被行使;
 (2)第三方买家对公司的估值必须高于某一事先设定的数额。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