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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章节习题第23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8)


四、签署合同
(一)风险提示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 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 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资格审查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三)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述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四)回访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习题:22.6.1下列可视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是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解析:下列投资者视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故本题选D。
习题:22.6.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B.募集机构也可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
C.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D.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答案:B
解析: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故B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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