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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章节习题第23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5)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①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②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习题:22.3.1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  )。
A.认购费
B.过户费
C.手续费
D.申购费
答案:A
解析: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习题:22.3.2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的赎回费。
A.1.5% B.5%
C.0.75% D.0.5%
答案:C
解析: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第四节基金销售适用性与投资者适当性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
原则 描述
投资人利益
优先原则
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全面性原则 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
客观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
及时性原则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
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掌握
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3.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与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法与程序;
  4.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5.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6.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二、基金销售渠道审慎调查-理解
  基金销售渠道审慎调查既包括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也包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代销机构的审慎调查。基金销售的适用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相互进行审慎调查。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基金代销机构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2)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代销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代销机构的重要依据。
  (3)基金销售机构在研究和执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调查、评价的方法、标准和流程时,应当尽力减少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尽量做到客观准确,并且有合理的理论依据。
  (4)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三、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掌握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是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三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四是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四、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掌握
  基金投资人评价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试行)》,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应至少分为五个类型,分别为C1、C2、C3、C4、C5,其中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指在C1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投资人放弃接受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其他合理的规则或方法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当面、信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向基金投资人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