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第十六章考点讲义: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时间:2018-01-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第十六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一节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发起式基金合同生效不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发起资金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效之日孰晚起计算。 基金募集成立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需满足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 开放式基金需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失败责任 基金管理人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基金的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认购 不同基金的认购方式与程序——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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