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最新发布)
时间:2018-08-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分类——属人+属地
【考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1.收入类型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定 (1)售后回购 ①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各类型折扣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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