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最新发布)(5)
时间:2018-08-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考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考点】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对投资者个人或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考点】工资、薪金所得——一般规定 (2)奖金 ①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②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4)免税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考点】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计算方法: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缴费时 (1)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①根据规定标准缴付的,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①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分红时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时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内退、退休、解除劳动关系 1.内部退养 (1)内部退养的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并依法自行申报。 2.提前退休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1)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