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最新发布)(8)
时间:2018-08-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3)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提示】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4.转租 (1)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税目的征税范围。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免税的偶然所得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3.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送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考点】个人所得税——捐赠的扣除标准
(一)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二)各项扣除——与人员报酬、福利相关的项目 1.业主的工资与生计费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从业人员的工资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基本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补充社会保险 (1)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8.三项经费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三)各项扣除——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 1.生产经营费用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业务招待费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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