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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资信: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最新发布)(8)

  在评级过程中,可考察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是否签订保障条款,规定发起机构有义务就信贷资产已经设立为信托财产的相关事宜另行单独通知债务人/保证人。另外,若发生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而向发起人还款的情形,发起人须及时足额将现金交予受托机构。此外,考察交易是否设立风险缓释条款,以规避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相关问题,如当发起人的信用水平降到某一信用等级以下、财务指标恶化、出现违约、破产时,触发个别通知事件,要求发起机构向债务人发送“权利完善通知”。

  3)基础资产的从权利问题

  基础资产所涉及从权利实现方面如果存在瑕疵,一旦基础资产违约,受托机构将无法顺利地依法处置抵质押物,从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合同法》、《物权法》均规定了“从权利随同主权利同时转让”的原则,由此可得,基础资产中各债权上的抵押权或质权也属于基础资产的一部分,受让人在取得基础资产的同时,应取得基础资产上的抵押权或质权。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建设部2001年新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鉴于受让人当然取得从权利,办理变更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行使该担保权利时才需要。较为谨慎的做法是在转让基础资产之时能够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评级过程中,主要重点关注法律意见书对基础资产债权转让同时从权利的认定。

  

(责任编辑:王宏贵 HF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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