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资信: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最新发布)(5)
时间:2019-09-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混同风险是指交易参与机构在交易管理过程中,将基础资产回收款账户的资金与其持有的其它资金混同在一起,若交易参与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清算,被混用的资金权属难以区分,可能导致证券持有人本息发生损失的风险。理想情况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与交易参与机构其它资金分离,并快速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账户。但在国内大部分实践中,债务人的还款直接划入贷款服务机构的账户,在回收款转付日贷款服务机构将款项划至信托账户。若混同风险只是暂时性的,这将引致证券的流动性问题,其可通过启用流动性准备金来缓解;若混同是长期性的,则回收款账户中的资金有可能发生损失,这将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息的获付。 混同风险可通过缩短回收资金在贷款服务机构账户上的停留时间[ 资产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越低,则交易应规定将回收款划付至信托账户的时间间隔越短。],从而快速将资金从贷款服务机构账户划转至信托账户来加以缓解。也可以通过交易参与机构信用触发机制(如主体信用等级降低到某一水平)来缓解,这一触发将引致个别通知借款人将偿还贷款的款项直接划入专项账户。最后,混同风险暴露可以被加以计算且经由准备金账户的储备金抵补。中债资信将考察混同风险准备金账户的设置和既定条件下资金来源情况。 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中债资信对混同风险缓释措施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优先级证券的信用水平越高,在相同的回收款转付频率或混同风险缓释措施下,对贷款服务机构信用等级的要求越高。如果缓释措施或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不能达到必备要求,则酌情降低受评证券的信用等级。 3)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 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是指原贷款服务机构解任,同时又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寻找到合适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或者证券持有人大会决议更换贷款服务机构,但并未预先指定替代的贷款服务机构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合格的后备贷款服务机构,造成贷款服务机构缺位使基础资产现金回收工作难以为继所引发的风险。 首先,中债资信根据贷款服务机构主体信用等级、资产服务历史经验、服务机构尽职意愿和尽职能力等来判断发生贷款服务机构解任的可能性。然后,考虑交易结构中是否预先设置后备服务机构、可选择后备贷款服务机构数量、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后备贷款服务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等;同时,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复杂程度、资产证券化市场成熟度等因素也关系到在发生贷款服务解任事件后,能否迅速找到继任的合格贷款服务机构,根据这些因素判断是否会出现贷款服务机构缺位的情况及其后备贷款服务机构能否缓释或消除原贷款服务机构解任后所带来的风险。最后,关注交易文件中关于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的触发条件[ 例如,交易文件规定,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则认为发生解任事件,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于回收款转付日按时付款,资产服务机构停止经营其全部或主要的贷款业务,资产服务机构未能履行实质性义务所需的资格、许可等。如果资产服务机构的主体信用等级降低至A-以下,受托机构应在90日内按约定召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选任后备资产服务机构。]、在贷款服务机构更替阶段是否制定完备的交接机制,贷款服务机构被解任后是否触发个别通知事件[ 个别通知事件往往指发起机构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每一个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权利完善通知,即通知相关贷款已经设立信托的事实并要求每一借款人将贷款的本息及相关款项直接支付至信托账户。]等信用触发事件来缓释缺位风险,是否设置缺位准备金等,最终得出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的结论。如果中债资信认为存在较高的贷款服务机构缺位风险,则酌情降低受评证券的信用等级。 3、信用增级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