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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重点笔记汇总(第5部分)(5)


l 投标人自费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收费合理,不得以营利目的出售。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l 招标信息修正: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出。(不是工作日)
l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投标之前)、资格后审(开标之后)
l 标前会议:也成为投标预备会、招标文件交底会;当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补充文件为准;对个别投标人问题的解答,都应用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个获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前会议确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l 评标:分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
初步评审:进行符合性审查,重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详细评审:是评标的核心,是对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l 书写要求:用数字表示数额与文字表示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数额为准。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要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备案为准。
l 评标方法:评议法、综合评分法、评标价法;评标结束会应该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不是评标委员确定中标人)
 
P250施工投标内容
l 投标人须知:是招标人向投标人传递基础信息的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报价的原则、招投标时间安排等关键信息。(关于招投标程序性的说明,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l 复合工程量:
对于单价合同,尽管是以实测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但投标人仍应根据图纸仔细核算工程量,当发现相差较大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要求澄清。(清单计价合同一般为单价合同)
对于总价合同,如果业主在投标前对争议工程量不予更正,而且是对投标者不利的情况,投标者在投标时要附上声明,工程量表中的某项工程量有错误,施工结算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
l 施工方案由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
l 正式投标:如果项目所在地与企业距离较远,由当地项目经理部组织投标,需要提交企业法人对于投标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
 
P253合同谈判与签约
l 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为邀约邀请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为要约
招标人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l 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包括在谈判讨论中经双方确认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方面的修改或调整,应以文字方式确定下来,并以“合同补遗”或“会议纪要”方式作为合同附件,并明确它是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l 价格调整条款:对于工程较长的建设工程,容易遭受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可能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价格调整条款可以比较公正地解决这一承包人无法控制的风险损失。可以说,合同计价方式以及价格调整方式共同确定了工程承包合同的实际价格。
l 建设工程合同款付款分4个阶段: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退还保留金。(没有工程结算、决算、保证金)
l 工期和维修期:承包人应力争维修保函来代替业主扣留的保留金。与保留金相比,维修保函对承包人有利,主要是因为可提前取回被扣留的现金,而且保函是有时效的,期满将自动作废。同时,它对业主并无风险,真正发生维修费用,业主可凭保函向银行索回款项。因此,这一作法比较公平。
l 合同协议的补遗:合同谈判阶段双方谈判的结果一般以《合同补遗》的形式,有时也可以以《合同谈判纪要》形式,形成书面文件。违反法律的条款,即使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也不受法律保障。
 
P255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l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l 工程监理合同、咨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l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l 通用条款优先顺序规定: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其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其他合同文件
l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l 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l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l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l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l 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d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不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对化石、文物的保护,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出入现场的权利
场外交通
场内交通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证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d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提供施工条件: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提供基础资料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d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l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l 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是自控主体,发包人和监理人是监控主体)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d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d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