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第3章考点讲义汇总(16)
时间:2018-09-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文件目录(见下文)规定须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供有关补充材料。申请文件目录要求提供的某些材料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发行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履行其对发行申请文件质量控制的义务,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并出具内核意见。 (3)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办律师签署。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4)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其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5)对未按规定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2.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1)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2)纳入发行申请文件原件的文件,均应为原始文本。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始文本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始文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3)发行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X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须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4)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字样。 (5)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6)发行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一n。 (7)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送2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文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略)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目录 (略) (四)招股说明书(意向书)编制的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意向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Ⅱ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进行规范,其要求与首发时编制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大体一致,增加了关于上市公司历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关于上市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应重点披露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披露最近5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2.列表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若募集资金的运用和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效益,应进行说明。 3.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作出承诺并披露的,列表披露投资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披露原因。 4.发行人最近5年内募集资金的运用发生变更的,应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并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发行人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被以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出公司的,应予以单独披露。 5.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五)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1)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②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③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④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①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3)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除应当包括第(1)项、第(2)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①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②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③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其他内容略。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14]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与主板上市公司要求相同。 (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程序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包括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的内核、出具发行保荐书、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的受理文件、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等。 1.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 (1)内核 所谓的内核是指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以及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行为。内核小组通常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这些人员要保持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通常为内核小组的成员。此外,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为了做好内核工作,保荐人(主承销商)必须建立和健全以尽职调查为基础的发行申请文件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健全尽职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调查要点;形成调查报告;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内核工作会议程序和规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