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汇总:第7章持续督导
时间:2018-04-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 第七章 持续督导 第一节 法人治理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大纲要求】
(一)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1.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2014年10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14]47号修订)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均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进行了说明,其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因至今没有修订,比较笼统,以下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股东权利的规范进行说明。 《章程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章程指引》上述关于公司的权利分别为分红权、表决权、监督权、处置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异议回购请求权等,《公司法》中对这些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下列举几条考试中常考的几点内容进行说明。 (1)分红权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注】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比例分配。(有限公司为实缴的出资比例,非认缴,股份公司为持股比例) (2)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注】关于表决权,有限公司仍然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比例,而股份公司则只能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可在章程中另行约定。 【总结】关于股东分红权与表决权的总结如下表: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账簿不能复制),要求查阅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较有限公司少一个查阅会计账簿,多出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 【注1】有限公司“会计账簿”是只能查阅,其他资料是既可以查阅也可以复制;而股份公司所有资料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另外股份公司相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少一个查阅“会计账簿”,多出查阅“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 【注2】关于查阅或复制的三会的资料,注意,股东(大)会的是“会议记录”非决议,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是“会议决议”。 (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股份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