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第3章考点讲义汇总(20)
时间:2018-09-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说明:“9.其他规定”中内容大纲并未明确要求,是根据历年考题调整增加的要求。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一)挂牌条件 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定向发行致股东>200人); (2)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定向转让致股东>200人); (3)股票公开转让(不管公开转让后其股东是否>200人,只要挂牌公开转让了,都已是公众公司)。 《证券法》第十条界定公开发行时,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界定为公开发行,其中对股东人数又采用无限制累计的方式,导致任何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无论是因为非公开发行的原因,还是因为股东向多人转让股份的原因,都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同时,为了防止公司通过股东转售股份规避公开发行的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这又导致股份公司的股东公开转让股份都必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两种非上市公众公司类型,正式据此而产生。 2.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 (1)(非公众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构成公开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种股票发行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即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份公司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3)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 ①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③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3.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1)挂牌主体 挂牌公司是纳入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①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②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2)挂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③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④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⑤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链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年6月17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18号)的规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中的“2年”是指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挂牌程序 1.挂牌申请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股转公司申报。 2.审查意见 股转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挂牌程序 3.办理挂牌 (1)申请挂牌公司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按照股转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 (2)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股转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三)信息披露要求 1.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依照股转公司的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2.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二、挂牌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一)挂牌公司发行股票的概念及涵盖的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挂牌公司发行股票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可见,不管是申请挂牌公司还是已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均应为定向发行(申请挂牌公司可以申请挂牌时同时定向发行)。 对于普通股份公司(非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若定向发行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则不需报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可自行决定,只需遵守《公司法》规定,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的保护完全依据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安排、《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因此种情形并未使得该股份公司成为公众公司,因此并不是我们这里要说的挂牌公司发行股票。 我们这里说的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包括申请挂牌公司同时申请定向发行股票以及已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对于普通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这里也一并说明。 (二)挂牌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1.必须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无论是普通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2.只能向特定对象发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链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如下: ①以下机构投资者或相关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A.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