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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第3章考点讲义汇总(15)

 
注:上表中未作特别说明的,创业板与主板的规定相同。
【例1(2015.5)】创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4亿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6亿元,则以下非公开发行股票哪些情形适用于简易程序(  )。
A.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5000万元
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6000万元
C.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2000万元,最近12个月内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总额5000万元
D.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2000万元,最近12个月内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总额4000万元
答案:D
解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12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10%的除外。
(二)发行申请前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内容
  尽职调查是保荐人(主承销商)透彻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情况、设计发行方案、成功销售股票以及明确保荐人(主承销商)责任范围的基础和前提,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样,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过程中,保荐人(主承销商)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贯穿始终。
1.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绝大部分工作集中于这一阶段。通过这一阶段的尽职调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必须至少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1)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3)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这一阶段的尽职调查完成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应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作为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监管部门。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保荐人应当在参照该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
2.持续尽职调查责任的履行
  提交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并经受理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进入核准阶段,但此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责任并未终止,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发审会前重大事项的调查
  在发行申请提交发审会前,如果发生对发行人发行新股法定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发行人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督促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对该等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2)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调查
①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的相关要求
  发审会后至封卷期间,如果发行人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封卷材料中的募集说明书应包括初次申报时的募集说明书以及根据发审会意见修改并根据新公告内容更新的募集说明书。同时,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应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公告内容涉及会计师新出具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也应出具会后重大事项的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封卷后至刊登募集说明书期间,如果发行人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以及修改后的募集说明书;公告内容涉及会计师新出具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也应出具会后重大事项的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因发生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应督促发行人主动交回已取得的核准批文。
  发审会后发行人新公布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如果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除外)和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未涉及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说明书中可以索引的方式就发行人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相关信息进行提示性披露;如果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涉及重大不利变化,应按照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详细披露相关内容,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发审会后发行人调整盈利预测,除上述文件外,还应补充提供董事会编制的调整后盈利预测或调整说明以及会计师的审核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报送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材料时,应重点关注发行人会后是否符合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条件,除此之外,还需关注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拟收购资产的评估结果仍然有效等其他重要事项。
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的相关要求
  发审会后至发行前期间,如果发行人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公告内容涉及会计师新出具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也应出具会后重大事项的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因发生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应督促发行人主动交回已取得的核准批文。
(3)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一个工作日的核查验证事项
  拟发行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的前一个工作日,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与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封卷稿)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和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应督促发行人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说明已对所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同时将上述文件归档。
(4)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调查
  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如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拟发行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依照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2日刊登补充公告。
(5)持续督导
  保荐人应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应当继续完成。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持续督导的具体要求与首发相同。
(三)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的编制原则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