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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三色笔记考点第22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3)

  (2)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3)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知识点九、宣传推介材料的其他规范 

  1.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2.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知识点十、基金销售费用原则性规范 

  1.基金管理人应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知识点十一、销售费用结构 

  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知识点十二、销售费率水平 

  (1)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混合基金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4)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知识点十三、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①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②全面性原则 

    ③客观性原则 

    ④及时性原则 

  

知识点十四、基金销售渠道审慎调查 

  (1)基金代销机构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2)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3)基金销售机构在研究和执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调查、评价的方法、标准和流程时,应当尽力减少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尽量做到客观准确,并且有合理的理论依据。 

  (4)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知识点十五、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1.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2.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 

3.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一是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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