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三色笔记考点第22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2)
时间:2016-09-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11.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知识点五、宣传推介材料审批报备流程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知识点六、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知识点七、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①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 “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 “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②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③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④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②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③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④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⑤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⑥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⑦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 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⑧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⑨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⑩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知识点八、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予特别说明。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