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同步强化练习题汇总(9)
时间:2017-05-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当期进项税合计=34+1.36+5.67=41.03(万元) (2)甲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450 X 17%=76.5(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76.5-41.03=35.47(万元) (3)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题关键是收购农产品的成本计算,收购农产品的账面成本=凭证注明收购款项+相关不含增值税的运杂费一收购款中可计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组成计税价格=[42X(1-13%)+1.91+8]÷(1-5%)=48.89(万元) 甲厂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8.89 X 5%=2.44(万元) 因为没有乙厂同类价格,只能组价计税。在组价时注意收购原木的42万元收购款中计算扣除了13%的进项税,剩余(1-13%)的部分计入了采购成本;支付1.91万元运费属于采购成本的组成部分。 (4)甲厂当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 ①销售和视同销售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450+450/1500 X100)X5%=480 X 5%=24(万元) ②生产领用已税实木地板应抵扣消费税=2。44X50%=1.22(万元) ③应缴纳消费税=24-1.22=22.78(万元)。 3.【答案及解析】 (1)甲厂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 ①外购原木进项税额=42 X 13%+1.91 X11%=5.67(万元) 这里考点是收购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13%扣除率的规定。 ②外购杆身增值税进项税34万元 ③委托加工加工费进项税2.04万元 当期进项税合计=5.67+34+2.04=41.71(万元) (2)甲厂当月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金额=8 X 60%X 17%=0.82(万元) (3)甲厂当月委托加工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收回加工杆头组成计税价格=[42 X(1-13%)+1.91+12]÷(1-10%)=(36.54+1.91+12) ÷(1-10%) =56.O6(万元) 加工收回木制杆头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6.06 X 10%=5.61(万元) 因为没有同类木制杆头价格,只能组价计税。在组价时注意收购原木的42万元收购款中计算扣除了13%的进项税,剩余(1-13%)的部分计入了采购成本;支付1.91万元运费也要计入采购成本。 (4)甲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销售和视同销售高尔夫球具的销售额=450+450÷1200 X(100+10)+22=450+41.25+22=513.25(万元) 销项税额=513.25 X 17%=87.25(万元)应缴纳增值税=87.25-41.71+0.82=46.36(万元) (5)甲厂当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22 X 10%-5.61 X(50%+30%)+450 X10%+450÷1200 X(100+10)X10%-200X90%X10%=28.84(万元)。 4.【答案及解析】 (1)该卷烟厂本月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100+5)/(1-30%)X30%=45(万元) (2)①该卷烟厂与商场批发部赊销业务应纳的消费税税额=55 X 20箱X 250条X50%X36%+20 X 50%X 200 X 250 X0.003=49500+1500=51000(元)=5.1(万元) ②该卷烟厂对烟酒批发站销售卷烟应纳的消费税税额=137.5 X 36%+100 X 250X200X0.003/10000=49.5+1.5=51(万元) ③该卷烟厂用卷烟向烟酒批发站换取白酒应纳的消费税税额=58 X 10箱X250条X36%+10X250 X 200 X 0.003=52200+1500=53700(元)=5.37(万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人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要按照同类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④该卷烟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5.1+51+5.37-(30 X 30%+45)X40%=39.87(万元) 从工业企业购人和进口的烟丝可以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的消费税。从供销社购进的烟丝,题目明确未取得税务机关扣税证明,无法知道烟丝以前环节缴纳过多少消费税,不符合抵扣条件,所以不能抵扣购进烟丝已纳消费税。 四、综合题 【答案及解析】 (1)业务(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和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外购高档香水精不得抵扣的进项税=34 X(15%+5%)=6.8(万元) 业务(8):因管理不善导致非正常损失的普通护肤品成品发生损毁,成本中外购部分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即5 X 70%X17%=0.60(万元) 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34+0.3-6.8-0.60=26.90(万元) (2)该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3):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税 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销售A高档化妆品销项税额=(60+3/1.17)X17%=10.64(万元) 赠送给批发站的2箱B普通护肤品,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售B普通护肤品销项税额=175.5/10 X 12/1.17X17%=30.6(万元) 业务(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高档口红应按新口红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含税销售额=1 X 175=175(万元),以旧换新高档口红销项税额=175/1.17X17%=25.43(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