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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精华汇总第4章(最新发布)(11)


【解析】本题考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区别 消费税 增值税
性质 价内税
ex.组价=XXX÷(1-税率)
价外税
ex.不含税的=含税÷(1+税率)
纳税人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营改增
征税范围 应税消费品: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批发卷烟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营改增:销售服务业、无形资产、不动产
征税环节 单一环节一次征收
【注意】①生产销售、②委托加工、③进口、④零售、⑤批发
【例外】卷烟、超豪华小汽车
多环节征收
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 从价定率
(2)从量定额
(3)复合计税
两者关系 消费税依附于增值税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
征税环节 具体内容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自产销售: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时不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注意】“其他方面”: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3)视同生产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 受托方
构成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纳税情况 1、纳税人
2、委托个人加工或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的: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后的处理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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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当天,由海关代征
【注意】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征收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金银铂钻: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注意】“视同零售行为” P150原理同“视同销售”行为
(2)超豪华小汽车 【18新增】
【注意】超豪华小汽车双环节征收:生产(进口)+零售(10%)
5、批发销售卷烟 (1)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2)烟草批发企业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3)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消费税,即在批发环节加一道。
(4)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真题再现-14多】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
A. 卷烟厂将自产的卷烟用于个人消费
B. 化妆品厂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赠送给客户
C. 酒厂将自产的啤酒赞助啤酒节
D. 地板厂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