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证券投资顾问高频考点精华讲义:第1章业务监管(6)
时间:2017-09-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3)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十三、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1)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严禁接受未经客户授权的非全权委托,不得代理客户办理提款、转托管、撤消指定及销户手续; (2)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或为增加佣金收入而有意误导客户交易; (3)严禁向客户作出投资保底、亏损有限或必定盈利等不切合实际的承诺; (4)严禁向客户收取或索取酬谢,严禁串通客户损害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声誉和利益; (5)严禁相互诋毁及相互争夺客户; (6)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公司内部现有客户中开发客户或将自行到营业部柜台开户的客户据为己有; (7)严禁泄露客户开户资料及透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十四、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执业道德,高度珍惜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4)证券投资顾问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十五、证券投资顾问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3)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习题8】下列不属于证券市场信息发布媒介的是( )。 A.电视 B.广播 C.报纸 D.内部刊物 考呗网答案:D 【习题9】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 A.诚实守信、客户自担风险、分类管理 B.规范运作、利益至上、公平公正 C.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维护客户利益 D.守法合规、公平公正、集中管理 考呗网答案:C 【习题10】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机构做出相关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Ⅱ.应当公平对待其发布对象,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优先将资料提供给特定对象 Ⅲ.为了实现信息的保密性,不鼓励证券分析师通过公众媒体发表评论意见 Ⅳ.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