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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第3章考点讲义汇总(9)


答案:ABD
解析:优先股股东的知情权完全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不管是否上市)的普通股股东知情权。
(4)赎回权
  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5)董、监、高股东转让权的限制(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25%。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1)一般规定
①五独立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②内控有效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③3年1息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④分红合规 上市公司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⑤财务规范 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A.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B.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⑥募资合规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子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⑦发行限制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⑧再发限制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③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④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⑥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⑦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提示】上述情形不得发行优先股,是指不得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都在禁止之列。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公开发行优先股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禁止情形总结如下表:

上市公司存在的情形 禁止发行
公开 非公开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③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④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⑥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⑦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⑨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
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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