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第3章考点讲义汇总(9)
时间:2018-09-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答案:ABD 解析:优先股股东的知情权完全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不管是否上市)的普通股股东知情权。 (4)赎回权 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5)董、监、高股东转让权的限制(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25%。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1)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③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④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⑤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⑥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⑦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提示】上述情形不得发行优先股,是指不得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都在禁止之列。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公开发行优先股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禁止情形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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