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董事会披露预案并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A.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 |
B.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且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
C.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决议应包括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或数量区间 |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按照前款b项执行 |
②独董意见并披露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
③股大审议 |
A.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具体内容为11项,此处省略 |
B.决议方式: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C.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
D.网络投票:上市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④推荐申报与审核 |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
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 |
⑤储架发行 |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 |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时限的,须申请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 |
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