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从业资格基金法律法规二十二章章考点讲义: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7)
时间:2018-01-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前台业务系统主要是指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或者与基金投资人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用系统,分为辅助式和自助式两种类型。 自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基金投资人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应用系统,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现场自助系统和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系统。 后台管理系统实现对前台业务系统功能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后台管理系统功能应当限制在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使用。 二、基金客户信息的内容与保管要求 (一)基金客户信息的内容 基金经营机构的客户信息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①客户账户信和②客户交易记录信息。 (二)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管理保密要求 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客户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 (三)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期限是5年。 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销售法规体系中,对开户资料和销售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一般规定为15年。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习题:22.5.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不包括( )。 A.前台业务系统 B.后台业务系统 C.后台管理系统 D.自助式前台系统 答案:B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自助式前台系统及后台管理系统。 习题:22.5.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 A.3年 B.5年 C.10年 D.20年 答案:B 解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节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现行的关于私募基金销售行为的法律法规与自律规则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 一、一般规定 (一)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和人员资格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二)原则性要求 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且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①特定对象确定;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③基金风险揭示;④合格投资者确认;⑤投资冷静期;⑥回访确认。 二、特定对象确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合格投资者 (一)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穿透计算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述规定。禁止以下行为: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合格投资者条件第(2)条第①、②、④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应合并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