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五章高频考点:第2节基金职业道德规范(4)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六、保守秘密 (一)保守秘密的含义 1.保守秘密,是指基金从业人员不应泄露或者披露客户和所属机构或者相关基金机构向其传达的信息,除非该信息涉及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违法活动,或者属于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客户或潜在客户允许披露此信息。 2.基金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接触到的秘密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业秘密;二是客户资料;三是内幕信息。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从机构运营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对证券市场的分析报告、对某一行业的研究报告、投资组合、投资计划等; (2)从机构内部治理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内控制度、防火墙制度、员工激励机制、人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4.客户资料主要是指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个人的身份证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家庭成员信息、财务状况、投资需求等,具有投资需求客户的名单,本身也是一种商业资源,一般也属于机构的商业秘密 5.内幕信息是指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重要的非公开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保守秘密与守法合规中的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并不冲突。 (二)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 (1)应当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守客户秘密,非经许可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且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2)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保密制度,不打听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秘密,不与同事交流自己获知的秘密。如果某一秘密已经被泄露,应当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做出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