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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第四节对公开募集基金活动的监管(4)


(一)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公开募集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二)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1.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③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④决定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②提请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③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④提请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3.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由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由基金合同约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三)公开募集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1.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
(3)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管理人召集
(4)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而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6)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公告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7)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2)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5)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1)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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