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第四节对公开募集基金活动的监管(2)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⑤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⑧风险警示内容;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3.基金注册的审查 (1)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1.基金的发售条件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目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1)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2)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3)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4)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3.基金的备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基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基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2)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机构适用性管理制度包括内容: ①对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③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④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二)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 ①公开出版资料; ②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③海报、户外广告; ④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⑤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曰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6.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有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