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3章新教材考点80个汇总(9)
时间:2017-12-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止付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1)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2)申请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程序 ①申请书内容 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申请的理由、事实;通知挂失止付的时间;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②付款人与代理付款人止付期责任 收到止付通知即行止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法院许可擅自解付不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刊登媒介 “全国性”的报刊 ④公示催告的期间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⑤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单选题】2015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5年6月25日之前 B.2015年8月15日之前 C.2015年9月15日之前 D.2015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 D 【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所以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在2015年12月5日之前。 【考点】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一)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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