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3章新教材考点80个汇总(10)
时间:2017-12-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答案】 √ 【解析】题目表述正确。 2.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理解】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票据缺少必须记载事项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理解】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是承兑和保证的必须记载事项,缺少该签章,其承兑行为和保证行为无效,但出票人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则出票行为是有效的。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人的责任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注意】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人只需返还票据,无需再次做成背书。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 BD 【解析】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并不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是非转让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不得进行的背书 (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6.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在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时,未将乙的姓名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乙发现后将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书人栏内。下列关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 B 【答案】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注意】区别于“提示付款”。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