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3章新教材考点80个汇总(8)
时间:2017-12-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三)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①票据为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 ②票据为提示证券——行使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③票据为交付证券——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④票据为缴回证券——权利实现时要缴回票据 2.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3.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 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区别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 (四)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五)票据的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考点】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1)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