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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3章新教材考点80个汇总(11)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B.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答案】 BD
【答案】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是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而不是承兑期限,所以选项A错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所以选项C错误。
(四)保证
1.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 “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2)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3)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5.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案】 BCD
【解析】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
【考点】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