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3章新教材考点80个汇总(11)
时间:2017-12-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B.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答案】 BD 【答案】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是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而不是承兑期限,所以选项A错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所以选项C错误。 (四)保证 1.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记载事项
(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5.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案】 BCD 【解析】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 【考点】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