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3章新教材考点80个汇总(12)
时间:2017-12-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1.取得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3.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多选题】关于票据追索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票据追索只能要求偿还票据金额 B.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可能成为追索对象 D.发出追索通知没有时间要求 【答案】 BC 【解析】票据追索可以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利息和取得证明或发出通知的相关费用,因此选项A错误;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因此发出追索通知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因此选项D错误。 【考点】票据的基础知识 【考点】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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