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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汇总(最新发布)(9)

【考点】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考点】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对投资者个人或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类型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无限(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又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考点】工资、薪金所得——一般规定
1.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考点】工资、薪金所得——一般规定
(2)奖金
  ①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②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