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最新发布)
时间:2018-03-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追索权的行使 追索权为“第二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序权利”,持票人只有先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2)被追索人的确定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例-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4年) A.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B.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C.支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网校答案:BCD 网校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选项B);(2)支票(选项C);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选项A不能选);(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选项D)。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