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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最新教材)(2)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到岸价格包括:
  ①货价;
  ②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③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3)佣金、回扣、违约罚款的处理
  ①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②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③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考点】关税的税收优惠
1.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的情形(法定性减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酌情减免税的情形(政策性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考点】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征收时间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二)税款的退还、补征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
(1)适用情形
  ①对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2)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2.税款的补征和追征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非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2)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三)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事项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考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征收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考点】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1)
情形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购买自用 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或5%)
进口自用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价外费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