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最新教材)(15)
时间:2018-01-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7.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8.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9.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0.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考点】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或领受时。 2.纳税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3.纳税期限: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4.缴纳方法 (1)自行贴花 ①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自行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 ②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 (2)汇贴汇缴 ①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②汇缴: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3)委托代征 对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这些部门代征印花税,发给代征单位代征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税率 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团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唯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运明税额; 3.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免征)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七)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 纳税人接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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