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最新教材)(10)
时间:2018-01-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邮政部门的土地 (1)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体育场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考点】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4.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考点】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计税依据 (1)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责任编辑:admin) |